彰化縣立溪州國民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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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  據:

    一、教育部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台訓(一)字第0920074060號函。

    二、彰化縣政府九十二年六月十日府教學字第0920105592號函。

    三、民國九十二年元月十五日修正之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

 

貳、目  的: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參、輔導及管教原則:

    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二、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三、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四、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五、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六、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七、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八、老師因實施輔導及管教學生時,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九、應秉客觀、平和、懇切之態度,對學生做適當輔導,並就爭議事件為公正合理處置,力求學生當事人之和諧。

    十、教師在輔導與管教學生時,不得因學生之性別、能力或成績、宗教、種族、黨派、地域、家庭背景、身心障礙、或犯罪記錄等,而有所歧視待遇。

 

肆、輔導範圍及管教時機:

    一、舉凡本校或老師所安排之教育活動,均應負起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責任。

    二、對於本校學生之生活、學習、生涯、心理與健康等各方面,均須予以協助輔導。

    三、學生若有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之進行,或違反學校校規、社會規範、法律,甚至從事有害身心健康之行為者,得施予適當輔導及管教。如無效時,得移請本校訓輔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處理之。

    四、舉凡學生所攜帶之物品足以妨礙其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之進行者,例如:B.B.Call、大哥大、電子遊戲機......等,甚或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及其他危險物品,與有害身心健康之毒藥、毒品及麻醉藥品、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帶、磁碟片或卡帶、煙、酒、檳榔......等違禁品,學校人員得保管之,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並視情節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伍、輔導與管教學生實施要點:

    一、管教學生時,應先瞭解學生之行為動機,並明示必要管教之理由,不得為情緒性或惡意性之管教。

    二、老師於管教學生時,應依學生的人格特質、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常表現等,採取下列措施:

        ?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下之活動。

        ?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調整座位。

        ?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

        ?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

        ?扣減學生操行成績。

        ?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

        ?其他適當措施。

前項措施於必要時,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得請訓導處、輔導室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之。

    三、前項所為之管教無效或違規情節較為嚴重時,則依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所訂定之獎懲依據辦理,如學生手冊所載存記執行,並依法規實施改過銷過辦法暨要點,以鼓勵學生改過遷善。

    四、若學生不願依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辦理留記存載時,則可經由學生當事人或家長、監護人之同意,改以其他適當而不具傷害之懲罰方式代替為之。

五、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給予嘉勉、獎卡或其他適當之獎勵,教師對於學生之優良表現,得移請學校為左列措施。

1.口頭獎勵

2. 嘉獎

3. 小功

4. 大功

5. 獎品、獎狀、獎金、獎章。

6. 其他特別獎勵。

     六、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其組織與運作方式如下:

        (一)組織:

              ?校長為主任委員。

              ?家長會長為副主任委員。

              ?委員:各處室主任、導師代表一人、教師代表一人暨學生代表一人。

        (二)運作方式:

              生教組提報ð訓導主任召集ð校長主持ð當事人(學生)與家長說明『可選擇放棄』    ð討論ð議決ð作成決定書ð書面通知

    七、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於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除瞭解事實經過外,並應給予學生當事人或家長、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於決議後,做成決定書,記載事實、理由及依據,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得要求配合輔導。前項決定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如有不妥時,得退回再議。

    八、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老師仍應追蹤輔導,必要時,可會同學校輔導單位協助學生改過遷善。對於必須長期輔導者,學校得要求家長配合,並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陸、救濟及申訴:

    一、學生對本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以書面向學校申訴。

    二、本校依規定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組織及評議規定,由縣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集家長會代表、地方教師會代表或教師代表及相關人員等共同訂定之。

    三、前項學生申訴得由家長或監護人代理之。

 

柒、本計劃由校內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暨教師代表與學生代表共同訂定,並經校長核准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實施,如有修正時亦同。